1、苏州市规划局关于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苏州市规划局关于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办法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办法苏规规20142 号为了规范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姑苏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 认定范围指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的建筑。二、 认定部门由苏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姑苏区范围内的具体认定工作由市规划局姑苏分局(以下简称姑苏分局)负责实施,局法规
2、处负责协调工作,监察支队配合做好调查工作。三、认定事项合法建筑、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建筑面积以及住宅改作非住宅、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的认定。四、认定工作机构组成市规划局牵头组建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 ,由姑苏分局、国土部门、区住建局、区房屋征收部门、区城管执法局、街道、社区等部门组成。五、认定工作程序(一)一般认定程序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进度,缩短认定工作的时间,在前期调查时评估公司可一并进场评估调查。1认定小组依据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会办,形成征收房屋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汇总表。会办所需材料: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规划建设批准手续;征收的调查材料(
3、标注房屋位置的地形图、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屋平面图等)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2姑苏分局接到区房屋征收部门的认定联系函和征收房屋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汇总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函。3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取得认定意见函后对认定内容进行现场公示。在此过程中,若有异议或重大变更,可提请再次认定。对于难度大、争议多的特殊事例上报市规划局,与辖区政府共同协调解决。(二)最终认定程序房屋征收过程中,需市政府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决定的,由市规划局对未经登记建筑做出最终认定。最终认定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1姑苏分局按照职责接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移送材料,在确认以下认定所需材料齐全条件下进行认定工作:市发改委立项批文、规划和国土相关批准文件、征收决定公告;征收的调查材料; (标注房屋位置的地形图、公示照片、房屋照片、被征收户的情况说明、评估公司出具的房屋平面图等)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明或者规划建设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