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2008 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 保障房屋交易安全, 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二八年五月六日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 保障房屋交易安全, 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 (建设部令第168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
2、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也可以采用纸介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 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 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
3、用房, 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第七条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 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部分。 各地可以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的内容。第八条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房地产平面图等。第九条登记簿的房屋权利状况部分,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房屋所有权的内容,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注销事项等。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