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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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发【2005】11号)(6页).docx
1、1 / 7xxxx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房政发200511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本届区政府第 30 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xxxx 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九日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为加强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3 年市政府令第 124 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 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则)、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
2、003666 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一)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 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二)1982 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 亩(折合 200 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 亩的按0.25 亩(折合 167 平方米)计算。1982 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 亩(折合 267 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2 / 70.4 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5%予以补偿;不足0.4 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三)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
3、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一)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每平方米 500 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 120 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 亩。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 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二)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定向安置房屋价。三、合法房屋的认定(一)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二)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