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饰)管理办法(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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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饰)管理办法(6页).doc
1、分支机构办公用房租赁、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办公用房的租赁、装修管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司分级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包括二级机构(分公司) 、三级机构(办事处) 。分支机构内设部门不得在外单独租赁办公场所。第三条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家分支机构分为四类地区,执行不同的租赁、装修标准:(一)一类地区:北京、上海;(二)二类地区:天津、浙江、宁波、江苏、苏州、无锡、常州、广东、深圳;(三)三类地区:山东、青岛、福建、厦门、辽宁、大连、内蒙古、河北、吉林、黑龙江、山西、新疆、湖北、河南、重庆;(四)四类地区:陕西、宁夏、湖南、海南、
2、四川、江西、广西、安徽、云南、甘肃、贵州。第二章 办公用房租赁、装修预算审批流程第五条 办公用房的租赁、装修(饰)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的编制、管理职能部门和管理流程详见费用预算管控SOP流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应按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一)分支机构办公营业用房租赁、装修实行集中管理,原则上由二级机构具体实施。对于经营管理完善、管理基础好、费用管控能力强的三级机构,二级机构可在权限内,书面授权其负责选址、签订租赁、装修合同等事宜。三级以下机构无房屋租赁、装修权限。(二)二级、三级机构迁址均须报总公司发展企划部,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迁址; 四级、 五级机构跨本级行政区划迁
3、址需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迁址; 四级、五级机构在本级行政区划内迁址授权二级机构自行审批, 相关材料必须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季度内报总公司备案。上报资料包括: 新设、迁址办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申报表 、租赁合同(草案) 、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它说明材料等。(三)二级、三级机构的租赁、装修须报总公司审核。其中:三级机构的租赁、装修方案,其建筑面积、单位租金及单位建筑面积装修费标准3项指标均在总公司规定标准以内的,总公司授权二级机构审批并报总公司备案,相关材料必须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个月内报总公司备案;超过标准的,须在合同签订前1个月以行政公文形式报送总公司审批。上报资料包括: 租赁、装修上报审批表 、 新设、迁址办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申报表 、租赁合同(草案) 、装修预算书、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它说明材料等。(四)四级(含四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