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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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2)(5页).doc
1、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为纳税人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 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房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清算。第二章第二章 清算条件清算条件第四条 符合
2、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并能够准确核算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利润异常或存在问题的房地
3、产开发项目;(五)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章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 90 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有关资料(见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 10 日内做出是否清算的决定。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清算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中注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 清算项目财务报表;(二) 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地价款(出让金)凭证;(三) 清算项目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