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琼建住房琼建住房20051072005107 号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建环)局、房产局(所):现将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海南省建设厅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海南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
2、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倡各类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住宅规模较小,经该物业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采用议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规模由市县主管
3、部门确定。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非出售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由产权人组织实施。业主大会决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方案必须预先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审查投标人的资格,确定入围的投标人或者应邀投标人;(四)向入围的投标人或者应邀投标人发招标文件、勘察现场、进行答疑;(五)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向招标人报送投标文件;(六)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九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