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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31号解读: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5页).docx

  • 资源ID:378466       资源大小:24.59KB        全文页数: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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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31号解读: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5页).docx

1、国税发200931 号解读: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以下简称新文件),该文件是在原国税发200631 号文件(以下简称原文件)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的修订和补充。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程序、核算方法上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新文件首次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明确:一、一、 适用企业的类型适用企业的类型新文件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即从 2008 年

2、1 月 1 日起内资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适用统一政策。但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7 年 12月 31 日前未销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在以后年度取得的收入,仍按国税发2001142 号文件的内容执行。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新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二、二、 计税成本的核算计税成本的核算1、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新文件规定成本对象可以按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来确定。以上原则要求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并且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2、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开发产品的成本列支内容一致。3、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归集至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中,在已完工成本对象、 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中分配, 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在已销开发产品、 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中进行分配。 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 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建立明细台账,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4、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成本计量与核算,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发生的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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