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7 页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报告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工作报告一、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强商品房销售活动动态监管(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有关规定。未经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收取房价款(包括预收款),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预约等)或俱乐部会员制等任何名义变相进行销售、收取预定款性质的任何费用(包括定金、订金、保证金、诚意金、会员费等)或要求定向存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违法预售或违规现售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二)严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凡住宅为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万平
2、方米以上等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项目,必须统一进行公开招投标。未通过统一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房产部门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按照房产信息网上公布的可售房源开始预商品房;逾期不预售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预售资格,待该项目获准现售前备案以后重新上网销售。(四)实行“实名制”购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前不得转让,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以后不得更名。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各类登记手续。第 2 页 共 7 页(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3、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并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其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二、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六)广告代理与发布单位必须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得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房地产广告。发布商品房预售、出售广告,必须提供获准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证明;发布存量房出售(租)广告,必须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必须提供业主委托证明。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