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快发展绿色施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工程的绿色施工活动以及对绿色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2、。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第四条实施绿色施工,应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利用,实现降本增效、转型升级,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施工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优化,实现整个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实施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制度。把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第六条推广实施绿色施工情况较好的企业和项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绿色施工专项补贴。第二章绿色施工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需要的相关资料,
3、建立项目绿色施工的协调机制;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绿色施工的要求,保障绿色施工所需的资金、场地、环境、工期。建设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对绿色施工进行监理。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对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现行规范标准进行绿色设计,协助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方案。第十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绿色施工的实施主体, 负责绿色施工的组织实施,应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绿色施工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对工程承包范围的绿色施工负责。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组织设计、 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制定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