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5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国资委企201135 号各出资企业、市各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南京市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出
2、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拥有、管理或受托管理的房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南京市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将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构筑物等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房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竞投、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国资委、市各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第七条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
3、委委托监管企业、市各主管部门2 / 5监管企业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帐制度并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月度上报市国资委;市各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月度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第八条出租企业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在企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以公开方式选择承租对象后,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招租结束后 15 天内,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按照归口系统上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备案。第九条出租企业的房产租赁,应统一在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发布拟招租房产信息, 以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以 BOT/TOT 形式招租的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条出租房产原则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