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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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8页).doc
1、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聚集和培养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切实 解决人才住房问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 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J61号)、关于印发关 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中科园发201050号)和大兴区人才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 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简称“医药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医药 基地通过收购、自建等方式
2、持有的公租房,为基地企业引进的人 才提供的短期周转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指定由北京生 物医药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收购、自建及运营管理。第三条医药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遵循统 筹规划、配套齐全、统一管理;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医药基地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企业在医药基地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请企业为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医 药基地重点创新型企业、医药基地重点企业或承担北京市重大科 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统筹支持项目的企业以及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高聚工程”人才所
3、在企业。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 称、高级技师资格。申请人必须是与所在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 合同的从业人员,其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 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在新区范围内无产权住房且未享受住房 保障优惠政策(包括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 型商品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市场租房补贴等)。同时,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一)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 程国家及省(部)级人选,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 才,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首都杰出人才奖”及首都杰出人 才提名奖”获得者,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 关村“高聚工程”入选者、新区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新创 工程”入选者。(二) 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北 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获得者。(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