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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9页).docx

  • 资源ID:377593       资源大小:25.64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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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8)207号(9页).docx

1、1 / 10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xx 地税发2008207 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湖北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九月十二日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

2、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自用(包括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第四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以分期开发项目为2 / 10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

3、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等其他开发产品的,其土地增值额应分别计算。第二章清算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而未提出清算申请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清算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征收。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进行项目决算,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建筑面积之和达到可销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含)以上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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