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代省长柴松岳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含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第四条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2、门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时,将白蚁预防计划列入设计文件,预防费用列入工程预(概)算内(在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并与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或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白蚁防治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个人建房的,建房者凭依法批准的建房申请报告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缴纳白蚁预防费。白蚁预防费的具体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还应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建房者凭白蚁预防合同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
3、划许可证。第八条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蚁害检查。发现蚁情,应当及时委托当地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第九条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配合白蚁防治机构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和灭治。第十条对白蚁防治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备案。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上岗培训,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应当实行质量保证制度。质量保证内容及其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第十三条白蚁防治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保证防治质量;建立防治竣工验收、定期回访复查制度,并将回访复查情况记录、登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