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件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及增值收益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检查分析等工作。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计划的审批部门。第四条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每年初根据上年公积金业务实际完成情况、计划增(减)幅比例和业务增长空间制定年度归集、使用计划,经征求意见后下达。第二章计划编制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年度计划的编制应遵循
2、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科学合理的原则。第六条计划编制依据:1上级下达的年度任务;2上年实际完成情况;3当年可能出现的有利或不利因素。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计划草案应在充分讨论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批。 其中增值收益计划在报管委会审批前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第三章计划执行与检查第八条经管委会审批下达的计划要及时分解下达给公积金中心及其办事处、委托银行执行。第九条计划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调整计划指标时,公积金中心应向管委会书面报告,经审批后,下达计划调整意见。第十条公积金中心每年要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组织 12 次检查,通过实地查看和统计指标所反映的情况,
3、了解问题,采取对策。公积金中心也应主动接受管委会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每年初应将上年计划执行情况向管委会报告。第四章统计工作第十二条统计工作是实施计划管理的基础工作,公积金中心应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归集、使用统计台账,切实做好统计资料的保管、汇总、借阅、传送等工作。第十三条上报省公积金监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报表、使用报表及增值收益报表。其中归集、使用报表为月报,须在次月 8 日前报出;增值收益报表为年报,须在次年元月 15 日前报出。公积金中心对所报出的报表,要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分析清晰,领导把关。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根据统计台账、报表适时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公积金归集、个贷发放及国债购买进度,从数据的对比分析中查找问题,使计划的执行建立在可调控范围内。第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明确一名领导主管计划统计工作,并根据计划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