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漳州市区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投入产出率,鼓励多层商品厂房的开发,建立规范的商品厂房开发、建设和销售的监管制度,根据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厂房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漳州市区区域内(芗城、龙文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进行配套商品厂房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商品厂房,并转让商品厂房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厂
2、房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组建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申请相关经营许可、领取开发资质证书、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第四条 组建外商投资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开发项目并经批准设立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开发资质证书,凭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场监管、税务、外汇、金融等部门办理登记。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外商投资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除了根据其经营项目的规模,应具备相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外,还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利用已出让并享受漳州市工业园区地价优惠政策的投资项目用地进行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的,应由具备商品厂房开发资质的企业进
3、行开发。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从原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转让的,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我市工业区开发的相关规定,办理补交享受优惠政策款项的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补交享受优惠政策款项手续的项目用地不得用于商品厂房经营开发。在符合原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容积率的前提下,未享受集约工业园地价优惠政策和出让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工业用地可以申请办理商品厂房开发手续。第六条 新设立的商品厂房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聘用书;(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