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 (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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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 (2)(5页).DOC
1、万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稿草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6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万源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予以附属补偿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附属补偿是指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包括地产价值在内)之外的其它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附属补偿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第四条搬迁补偿费。依据被征收人所属房
2、屋合法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明或户口登记簿为单位,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其补偿标准为100平方米以内2000元/户,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按3.00元/平方米增加搬迁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屋的,征收人按以上标准一次性支付两次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以上标准一次性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涉及生产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等费用,由征收人根据现状参照原有设备的拆卸、搬运和安装所形成的费用以协商的方式适当补偿,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认定。第五条临时安置补偿费(一)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
3、渡用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由征收人按协议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其标准为:太平镇辖区内,11元/平方米月;茶垭乡、白沙镇,9元/平方米月;其余建制镇辖区内,8元/平方米月;其余乡辖区内,7元/平方米月。(二)征收住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