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垦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龙江垦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黑垦金字黑垦金字2008420084 号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垦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垦区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四条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垦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有住房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在此之前的住
2、房公积金;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离休、退休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6、工作调离垦区公积金管辖范围内、上学、参军入伍、出境定居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8、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二年未再就业;9、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符合以上第 3、4、6、7、8 项规定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三章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六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购买自住住房(分购买现房提取和购买期房提取两种形式)1、 现房提取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已办理产权手续后,
3、应提供房屋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款证明(指契税收据或房款收据)、提取人身份证;2、期房提取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首付手续后,提取人需提交个人提取申请,还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首期付款票据、开发商开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明、提取人身份证;个人提取申请当列明:(1)职工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3)公积金支取事由;(4)职工本人同意将提取金额转至开发商账户的签署意见;3、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款证明(指契税收据或房款收据)、提取人身份证。提取时间需在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取得一年以内。以上提供的证明、购房票据所属人要与提取人相符,如提取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需要附加提供结婚证明或户口证明和被提取人的委托书。二、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由分局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