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13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 1999 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99129 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银行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
2、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二八年一月十八日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政策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条件:(一)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 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五) 借款人已取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