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晋建金字2014294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晋建金字201574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性意见 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潞安集团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第三条潞安集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负责潞安集团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四条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
2、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第二章提取条件提取条件第五条第五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集团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到境外定居的;(五)辞职或调离本集团公司的;(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九)特困职工子女上学的(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一)职工本人因工意外伤害、伤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十二)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
3、十类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十三)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第三章第三章提取额度提取额度第六条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 、 (二) 、 (九) 、(十)、(十一) 、 (十二)项提取条件的,可于当年提取上年度个人公积金账户结存余额。其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累计提取不得超过15 万元,大修自住住房累计提取不得超过 8 万元。第七条第七条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已达到首套住房总价款后又购买新商品房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再提取一次的申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第二套房住房总价款。第八条第八条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经所有权人同意,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抵押贷款可按年提取,直至偿还完贷款;质押贷款须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方可提取。第九条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 、(四)、 (五) 、 (六) 、(七) 、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