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 162 号2007 年 11 月 8 日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 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
2、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 、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由其自
3、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 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 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 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可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