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8355 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举措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精神,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保障民生,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银行要严格按照廉
2、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抓紧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做好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金融服务工作。 人民银行、 银监会各分支机构应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和各方反映,并及时报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附件: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支持廉租住房新建、改建的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从事廉租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廉租住房项目应已纳入政府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按规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已与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回购协议。(三)在贷款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四)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五)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已取得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改建廉租住房已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 20%2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