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7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 516 号/1999 年 12 月 1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
2、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 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2 / 7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
3、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 10 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第十四条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