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驻山单位及个人房屋维修管理办法(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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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驻山单位及个人房屋维修管理办法(9页).doc
1、*景区驻山单位及个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管理办法产,为更好地保护规范景区驻山单位及个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管理程序,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设,依据城 市规划法沢建筑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沢 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沢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文件,及*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景区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山单位及个人是指泰安市人民 政府关于明确*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的通知(泰政发有所属村庄户籍村(居)民、在国有土地上合法建房的个人。房屋主人户籍不在所属村,且其房屋又是在集体土地上的,该房屋原则上要由村集体收回,用于本村村民住房安置。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
2、设、维修(改造)包括房屋、 院落、附属设號及其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维修等具体内容。第四条第四条 景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必须符合*风景 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景区范围内的各村(居)应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和风景区管 理的具体要求,尽快编制旧村改造规划,指导村(居)民进 行房屋建设、维修(改造),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 施。第一条第一条和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2005 3号)确定的景区规划建设管理范内的单位、具景区内各村村级统一规划未批准前,一般不再批准房屋 建设、维修(改造),特殊情况,由所在管理区(乡、村街 管理中心、办事处)说明理由后,
3、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 施。第五条 景区房屋建设、维修(改造)申报程序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驻山单位及个人提出申请,由各管理区(大 津口乡)审查同意后上报*管委会进行审批。根据驻山单位 及个人隶属*景区内风景名胜区和社会事务区(具体范围见*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的不同情况具体程序 要符合如下规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驻山单位拟进行房屋建设、 维修(改造),按先后顺序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 签署明确意见;经所在村(居)委会审查同意并签署明确意 见;经所在乡镇办事处(大津口乡、村街管理中心、泰前 办事处、粥店办事处)审查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所在管 理区审核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并上报*管委会进行审核审 批(注:不在各村(居)会范围内的单位可免去、项手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个人拟进行房屋建设、维修(改 造),按先后顺序经所在村(居)委会审查同意并签署明确 意见;经所在乡镇办事处(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