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是为在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改善自住住房条件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贷款。第三条贷款业务由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计划,经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章 贷款
2、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申请贷款的对象,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批准购买、 建造、 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或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的在职职工。 (改善自住住房条件, 即装修自住住房) 。第五条 贷款条件(一)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时间不少于一年。(二)借款人必须是购、建、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并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总投资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三)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没有可能影响偿还贷款能力的其他债务。(四) 借款人必须提供房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批准购、 建、 修住房的文件及以下材料。1购买住房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批准的购
3、房合同及首期交款的收据;2建造住房的,应提供房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以及有资格的部门出具的建房估价书;3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批证明和原房屋的所有权证,以及有资格的部门出具的估价书;4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的,应提供改善自住住房条件的合同和首期交款的收据,以及施工单位提供的资质证明;5购、建、修住房属共有产权的,借款人应提供本人所占份额的证明。(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六条 贷款数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贷款最高限额为二十万元。(二)不得高于购、建、修住房总投资额的70%。(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配偶; 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包括配偶) 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