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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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6页).DOC
1、- 1 -连云港市市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强市区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依法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行为,引导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节约集约发展,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市区镇村布局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发展村庄(居民点)中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市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审批,提供规划技术服务;负责办理农村居民建房红线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配合协调处理农村居民建房涉及的规划方面的重大矛盾和信访稳定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镇村布局规划的衔接;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批次批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农转用;参与编制和审查镇村布局规划。负责依法查处农村居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配合协调处理农村居民建房涉及的土地方面的重大矛盾和信访稳定工作。市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配合做好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 2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统筹协调工作。建立健全规划、国土、住建、城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
3、处)等参加的农村居民建房重大事项会办、信息通报等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负责督促村镇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将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纳入到镇年度考核计划和目标;负责处理农村居民建房涉及的各类矛盾和信访稳定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备相应的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编制镇村布局规划及村庄规划;宣传农村居民建房的法律、法规、政策;接收农村居民建房申报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负责对受理居民建房审批情况的公示工作;受市规划部门委托负责农村居民建房规划许可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做好农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农村居民建房涉及的各类矛盾和信访稳定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村布局规划由村委会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提出村庄分类初步方案;镇人民政府统筹研究提出村庄布局方案;区政府(管委会)汇总形成辖区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