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和省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及其行为管理。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供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
2、标准的,按不高于 80%收费标准执行;垄断行业工程收费应予优惠。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第五条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
3、利润三部分构成:(一)开发建设成本1、土地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策划、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工程费用;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线路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 1 至 4 项费用之和的 2%计算。6、利息费。按照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合理贷款银行利息等融资费用计算。(二)税金依照国家当期规定的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三)利润按照不超过本条(一)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