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_房地产常用法规(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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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_房地产常用法规(7页).doc
1、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_ _房地产常用法规房地产常用法规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_房地产常用法规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_房地产常用法规 房地产常用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下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争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确定和争议的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土地
2、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含镇,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第五条乡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管辖范围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一)农民(含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下同)之间、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组,下同)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处理;(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或者市人民政府处理;(三)争议土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第六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二)尊重合法契约;(三)兼顾历史与现实;(四)公平和公正。第七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第二章土地权属确定的依据第八条下列文件或者证明应当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一)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人民公社或者乡人民政府对农民新建、翻建房屋用地的批准文件;(二)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经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征用、划拨、占用土地的文件;(三)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乡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用、划拨、占用土地的文件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四)依法签订且已经生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五)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关于土地权属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第九条下列证明、协议文件,经乡人民政府或者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认定其合法、真实后,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一)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的农村宅基地证;(二)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