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容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华容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国务院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 号) 、 岳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 (岳政发200710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开出售的政策性商品住宅的销售管理。第三条 华容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华容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县建设、物价、国土、发改、监察、
2、民政、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2503 号)和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湘价消200312 号)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华容县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二年的两人及两人以上家庭(人数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 。(二) 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同一住房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它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
3、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四)未购政策性住房(含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或其他集资建房等) 。第七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员:(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三)正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第八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原住房(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五)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已交易或出租的自用住房。第九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员:(一)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第十条 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由户主或户主书面委托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