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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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5页).doc
1、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68268 号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 2014 年 1 月 22 日省人民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杜家毫2014 年 2 月 22 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区的市 (自治州) 、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
2、)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指导房屋征收与
3、补偿实施工作。设区的市 (自治州)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指导,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征收成本核算等工作予以监督。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收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并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材料。房屋征收部门需要调查被征收房屋相关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预警评价:(一)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经过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二)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产生行政争议和具有化解的可能;(三)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