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5页).doc
-
资源ID:376926
资源大小:32.50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注册后免费下载
下载报告请您先登录!
验证码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江西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5页).doc
1、江西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42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 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企业预售房地产的,其所取得的
2、预收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3 号)的规定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预计利润率幅度,设区市市区为 1020%,县(市)城区及以下地区为 815%。具体执行利润率标准, 由各设区市局根据当地房地产行业的经营利润水平在幅度内确定, 实际执行的预计利润率报省国税局备案。 执行利润率低于或高于所列利润率幅度标准的, 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当期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预售款收入预计利润率适用税率第四条 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成本、费用
3、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当期预征所得税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是指企业已正式销售的房地产按有关规定已预征的所得税, 当期预征所得税是指企业当期预售房地产按有关规定预征的所得税。第五条企业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合格证明之日, 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之日, 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的较早者确认为房地产正式销售开始。 企业自房地产正式销售开始,应根据当期实际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第六条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定,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具体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一)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 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二) 采取分期付款或预售款方式销售的, 以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