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放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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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放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5页).doc
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1 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 2004 年 7 月 13 日经建设部第 4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95 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三、第七条修改为:“
2、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的, 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
3、充的材料。(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 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 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五、第九条修改为:“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