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设计改革,鼓励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计的质量,水平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西省实施办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局令第 2 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设计招标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及其装饰装修等)的工程设计进行的招标.工程设计一般采
2、用方案设计招标.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工程设计招标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凡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对应的工程设计投标.第六条 凡符合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工程设计,又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一)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工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3、.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实施.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管理权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各级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