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祥县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嘉祥县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办法时间:2010-02-25 16:06来源:未知作者:佚名 X点击:次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二手房(包括商业用房和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二手房(包括商业用房和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2、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即要建立二手房交易税收的征收档案管理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二手房税收管理; 充分利用综合治税手段加强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管理。 第三条 二手房交易应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 号文)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
3、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五条 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由嘉祥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纳税人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前,应到嘉祥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交纳相关税费。 待条件成熟后,二手房交易税收由嘉祥县地税局委托嘉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第六条 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总体目标和要求, 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应以税收管理先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房产证,实施“先税后证”,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 号文)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建设厅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51 号文)的规定,嘉祥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 应要求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的,嘉祥县房地产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