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昌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个 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方便群众,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会昌县城市总体规划,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县城规划区范围为:北至绵江 与瑞金交界处,南至206国道与会杉线连接线交汇处,东至文武 坝中学往东200米,西至岚山自然生态保护区范围。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 控告。第二章审批原则第四条 停止县城规划区内所
2、有个人使用划拨或集体土地 新建房)1(除县政府规划和组织的旧城改造项目外)的审批行为, 严格控制现有房屋的改建和扩建。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危旧房,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准 予改建、扩建:1、经具有技术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等级属D级的;2、经调查核实,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住所的;3.符合县城第三轮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4、不属于县政府确定的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区域,或是在县政府依法确立的土地征用、收储范围以外的;5、不在规划道路两侧临街建设用地范围内(50米)的;6、符合江西省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规定,四至邻里无纠纷的。第六条划拨土地必须按规划用地性质及土地基准价缴交土地出让金。第七条
3、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区及城中村规划建 设点,可以按规划批准建设,但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三层以内。第八条拆迁安置区及城中村规划建设点不得规划在城市 主次干道的临街建设用地上。第九条 任何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高压供电 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进行建设。第十条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 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第十一条控制个人住房建设规模, 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三层 以内。第十二条个人建房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所需材料;()居民个人建设申请;(二) 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房产证件复印件(验看原件);(三) 户籍证件复印件(验看原件);危房签定书、规划红 线图;(四) 四邻意见(邻居签字后按手印或加盖个人印鉴;(五)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文武坝镇审查意见。(六) 国土部门审查意见。第十三条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改建、扩建的住房,由土 地权属人或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