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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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8页).doc
1、华南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华南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 (粤府199882 号) 、 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200018 号)的精神及华南理工大学住房改革方案 (华南工校【2005】17 号文)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校公有住房管理,提高公有住房周转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华南理工大学公有住房指产权权属为华南理工大学所有的住宅(含捐赠或自建的临时住宅房屋) 。第二章第二章管理职责管理职
2、责第三条全校公有住房的产权、使用、租赁、维修等由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第四条 南校区住房暂由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委托南校区管委会后勤办公室代为管理。学校部分临工住房由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委托后勤产业集团代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得到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或授权委托,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第五条公有住房的租金由财务处收取,部分临工住房租金暂由后勤产业集团代为收取。第三章第三章 租赁对象与期限租赁对象与期限第六条在学校房源许可的情况下,下列人员可以向学校申请租赁公有住房。1、新进在编教职工可向所在校区申请租赁公有住房,周
3、转期为三年。2、学生辅导员工作期间,由学生工作处安排住房,工作期间确实需要学校安排住房的可申请租赁公有住房。3、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请租赁公有住房,出站时须将公有住房退还学校。4、经学校人事处批准聘请的特殊岗位合同制职工,可由单位向后勤产业集团申请临工床位。租赁者离岗时须同时退回床位。第七条各校区教职工在该校区所在市区内有住房的,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公有住房。第八条教职工只能在一个校区申请租赁公有住房。第四章第四章 租金标准与租房补贴租金标准与租房补贴第九条公有住房实施市场租金标准。租金标准按房屋状况参照学校所在地区市场租金情况确定,见附件一。第十条2010 年 4 月 1 日起, 学校对未享受福利分房的在职教职工发放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与发放办法见附件二。第十一条 其他情况的处理办法:1、2010 年 4 月 1 日前离退休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教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只提供本人及配偶居住,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