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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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7页).doc
1、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三)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15%的;(四) 本人或其配偶、 父母、 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五)享受最
2、低生活保障的;(六)离(退)休的;(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户口迁出本市;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6连续失业 2 年(含)以上。(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第四条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一)、 (二)、 (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第五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其
3、贷款本息的;(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四)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 2 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再次因购买自住房提取的;(五)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六)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七)非工作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自住房贷款本息的;(八) 职工在 12 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重大疾病提取除外) ;(九)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十)因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其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第三章提取程序第六条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真实、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