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91 号(2003-9-1)(2000 年2 月 16 日省人民政府第 40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0 年 2 月 29 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91 号发布)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2、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籍职工。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 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六条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以及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
3、管理运作。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确需设立的, 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但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199577号)已经成立的,不再履行报批手续。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章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 并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委托贷款户和增值收益户。第九条 新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