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I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口起施行。省长罗志军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木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 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冇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
2、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 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 划屮,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门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 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具体
3、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 价格、税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口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 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口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 行业金融机构巾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冇关经济适 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