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一、致委托方函二、估价师声明三、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四、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委托估价方 (二)评估机构 (三)评估范围和具体情况说明 (四)评估目的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评估结果 (十)评估作业日期 (十一)评估报告有效期限 (十二)附件致 委 托 方 函阮瑞珠:受您的委托,我们对坐落于南京市下关区中山北路607号4幢4单元302室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宁房权证下转字第112941号,丘号:638000-VII-13;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宁下国用(2002)字第06239号,地号:07-001-030-002-1房地产进行了价格评估。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按照必要的估价程序,我所估价人员经过实地查勘;在掌握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估价经验;经综合分析和测算,确定委估房地产在估价基准日(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的市场价格为:¥38.93万元, 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玖仟叁佰元整。附:宁金房地估字2003-09-272号房地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南京金汇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估 价 师 声 明我们郑重声明:1.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2.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3.我们与本次估价的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4.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5.我们已对本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6.本报告估价结果仅作为委托方在本次估价目的下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7.未经我所和估价人员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除委托估价方和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表在任何公开媒体上。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1. 本报告评估结果是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的市场价格,仅适用于本评估报告之特定目的,即在估价时点预期能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