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操作规范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国管分中心按照约定的周期,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的业务。一、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周期、限额及申请条件(一)约定提取周期约定提取周期分为月、季、半年、年,职工可以在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中自由选择。1周期为月的,划款日为每月 10 日。2周期为季的,划款日为每年 1、4、7、10 月的 10 日。3周期为半年的,划款日为每年 1、
2、7 月的 10 日。4周期为年的,划款日为每年 1 月 10 日。注:划款日遇节假日顺延,3 个工作日内入账到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中。(二)约定提取限额约定提取限额为职工提取记录单中职工实际申请的提取限额扣除已累计提取后的金额。约定提取金额为提取当日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 元后的余额,同时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职工的提取限额。(三)约定提取申请条件申请约定提取的职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2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3已办理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业务且累计提取金额未达到提取限额;4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并按月正常汇缴。二、约定提取申请(一)申
3、请材料1由职工本人签字、单位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一式 3 份。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 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将正背面在同一页进行复印) 。3 提取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1 份) 。(二)已申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 系统)单位版软件密钥的单位职工申请约定提取1单位经办人员核查职工是否符合约定提取条件。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申请办理约定提取。2单位经办人员根据职工提取记录单原件,通过单位版软件生成申请表 ,打印(一式 3 份)并交由职工确认。3职工核对申请表信息,确认无误并签字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加盖单位预留印鉴。若信息有误,须按有关规定更正后,重新办理约定提取信息录入。职工若变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只需在申请表上予以修改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在单位版软件中重新按照约定提取信息录入步骤办理。4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由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申请表 (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