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发展与协调(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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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发展与协调(5页).doc
1、1公公司诉司诉 讼讼理由理由是什么?是什么?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管理,规范督察工作行为,保障督察工作质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 号)、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建稽2010102 号)、 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稽20096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的管理。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 是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后聘任,承担住房公积金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2、。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会同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以下简称公积金司)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服务工作。第四条 督察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开展督察工作。第五条 有关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和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决策及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有效协助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第二章 遴选条件第六条 督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从事住房公积金、财政、金融、审计、项目管理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年龄在 65 周岁以内;(三)具有较强的原则性、
3、组织性和纪律性,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经常性出差工作需要。第七条 督察员遴选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实行单位推荐的,由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辖区内推荐人选,并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实行个人自荐的,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第三章 聘任与培训第八条 督察员按下列程序进行聘任:(一)稽查办会同公积金司商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后,考察确定拟聘任的督察员人选;(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就拟聘任督察员人选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后,按程序聘任。第九条 督察员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后,稽查办会同公积金司根据本办法和工作需要,商有关部门后决定是否继续聘任。督察员年满 65 周岁的,原则上不再续聘。第十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必须同时两人以上,并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派往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