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9 页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州住房保障工作社会监督制度,确保公共住房资源公平合理利用,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是住房保障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效能原则。第三条本州辖行政区内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受社会监督。法人和其他
2、社会组织、下列公民可作为社会监督代表(以下简称监督代表)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一)各级人大代表;(二)各级政协委员;(三)社会公众及其代表;(四)公共媒体及其代表;(五)各级国土、建设等部门政风行风监督员。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 2 页 共 9 页第六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主动邀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住房保障社会监督,既可以委托监督代表参加,也可以另行选派代表参加。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一年一次的监督,每年月日为主动邀请公民及其代表监督的接待日。第七条各级人
3、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代表可根据自身业务(职能)和工作特点,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部分或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及其社会组织有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程质量、分配、公示、基础设施配建、物业服务、收费等进行监督。第八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乡(镇)政府、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社会各界及公共媒体的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林业、财政、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统计、公安、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住房保障监督工作。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九条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监督:(一)对本章监督内容涉及的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等;(二)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受理、落实监督代表对信息公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情况;(三)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其他情况。第 3 页 共 9 页第十条对住房保障政策的监督:(一)拟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