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商品房现售流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商品房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 为购房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 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限: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十五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十个工作日,注销登记五个工作日;(二)土地房屋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时限: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七个工作日,注销登记五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
2、更正登记五个工作日;(四)其他登记三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材料、登记机构实地查看、公告的时间,不计入登记时限。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的, 经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登记时间, 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原时限。相关登记办理流程及申报资料: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重庆市土地房屋登记的一般流程为:(一)申请受理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 。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在补正后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
3、 ;如不能当场补正,应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理由。2、对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应向当事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二)权属审核1、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已登记的土地房屋应查阅登记簿。2、对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于 5 日内需补充的相关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应退回受理岗位,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说明理由,作退件处理。补充材料时间不纳入登记时限。3、办理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土地房屋灭失导致的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等,应当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实地查看。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登记时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1、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