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对行业管理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满足行业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活动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是全国住房城乡建
2、设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领导,配备与统计调查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并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应当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应当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
3、定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第八条 全国性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需要制定补充性统计调查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并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补充性统计调查制度不得与上级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制度重复、矛盾。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依法执行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对其动态管理,为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