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时间】1998-05-09【发布单位】银发(1998)190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
2、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第二章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 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 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
3、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三章第三章 贷款程序贷款程序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