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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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6页).doc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制订背景和目的按现行国有资产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要求公开招租,但公开招租的操作细则一直未出台,公开招租的平台也没有建立,给省级各单位的资产出租工作造成一定困难。由单位自行招租有违规操作空间,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制定办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二、制定依据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浙
2、政办发2009178 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三、主要内容(一)对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房产出租的许可及禁止进行定义和明确。主要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且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用于出租的,适用本办法。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的,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法律、法规规定
3、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产不得出租。(二)对房产出租的审批规定、审批权限以及租期、底价、原则、方式作出明确和规定。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是根据单位内部已制定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者已有的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各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因情况特殊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向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申报审批。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租期, 但不得违反 合同法 的规定。 期限在 6 个月以内 (含6 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期限在 6 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