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单位】82302【发布文号】云政发1992104 号【发布日期】1992-05-25【生效日期】1992-05-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2104号 1992年 5月 2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产交易管理,维护房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交易当事人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独立工矿区内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租赁、有偿调换、抵押等在房产流通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活动,适用本办法。房产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2、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军队与地方之间的房产交易应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外房产交易,除法律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机关是各该行政辖区内的房产交易的主管机关。为加强管理,各市、县可成立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有工商、土地、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参加的房产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产交易管理的领导、直辖市、监督工作。第二章 房产交易管理第四条 第四条 市、县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办理房产交易登记、监证手续,开展房产价值、价格评估;提供洽谈协议场所、交流信息、进行政策法律咨询、介绍行情等项服务;接受
3、有关房产交易的招标、拍卖等委托代办业务,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房产交易活动。土地管理部门可派人到交易所联合办公,办理房产交易中的土地合作权变更登记业务。各有关房产交易市场的管理部门,应派人到交易所参加经常性的、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第五条 进行房产交易时,交易双方必须到房产所在市、县交易所进行登记,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规定的税费。房屋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先与土 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六条 第六条 房产交易程序及需办理的手续如下:(一)双方当事人携带证件,到交易所提出登记申请、交验证件。交验的证件主要有:1、房产所有权证及相关的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2、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交验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出让合同,以及缴纳出让金的证明。3、交易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供或交验的其它证件。(二)证件齐备无误的,由交易所提供统一印制的房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