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规范要求(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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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规范要求(1页).docx
1 / 1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规范要求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房规范要求(一)使用的土地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二)居民建设住宅层数控制在 6 层以下,总高度不超过 23 米(含坡屋顶高度不大于 2.2 米) ; 联建基底面积达到 300 平方米以上或面宽达到 30 米以上的,控制在 8 层以下,高度不超过 27 米。世居居民房屋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只能按原面积建设。(三)首层层高不超过 4.5 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 3.2 米;内外地台高差不超过 0.3 米。(四)首层一律不准建阳台,二层以上外挑阳台不大于 1.5 米。(五)居民建设住宅时应当在用地红线内设置三级化粪池,不得侵占相邻的街、巷、通道、间距。天面、阳台、室内的污水应通过管排引入地下排污管道,不得露天排放。(六)住宅屋顶应当建设坡屋顶,建筑立面、色彩、建筑风格等应具有雷州半岛特色元素,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一致。(七)临城市道路住宅退让,应当按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八)居民建设住宅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