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湛江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湛江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20202020 年试行)年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 保证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
2、规定,预先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的费用,包括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含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以及政策性住房适用本管理办法。第四条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各县(市区)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房地产交易机构负责开展本区域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具体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该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
3、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项目土地成本,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 应当选择监管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由市县区房地产交易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 银行、 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个预售许可证原则上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第七条签订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书原件;(二)选定的银行及开立的专用账户名称、账号;(三)与银行、监管机构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书。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取得预售证、主体结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完成首次登记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留存保底资金额度。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办理首次登记后,可持下列资料到监管机构申请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