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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中心城区村民建房规范(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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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中心城区村民建房规范(1页).docx

1 / 1湛江市中心城区村民建房规范湛江市中心城区村民建房规范在符合城中村村庄整治规划或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退缩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绿地等“四线”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城中村村民已取得宅基地确需建房的,按以下要求建设:(一)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自住房的,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 80 平方米,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 6 层,首层层高不超过 4.5 米,其余楼层高不超过 3.2 米,总高度不超过 23 米(含坡屋顶高度不大于 2.2 米)。(二) 村民宅基地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和历史风貌街区、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其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层数、高度、色彩必须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一致。已纳入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村民住宅需维修加固的,应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景观风貌要求维修加固;如维修加固难以实施的,可以按原层数、原面积和历史文化街区景观风貌要求申请重建。(三) 村民住宅经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区分情况办理。可以维修加固的,批准其维修加固;不能维修加固的,可按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或本条第(一)项标准批准重建;不能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又影响近期城市规划实施的,不得批准其在原址上拆除重建,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实物或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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